赣直党字[2015]25号
省直(中央驻赣)各单位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为严格执行《中共江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违反党纪党员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赣直党字[2005]16号),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加强对省直单位违纪党员干部处分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省直机关纪检组织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经省纪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违纪党员处分的报批工作
《中共江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违反党纪党员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对省直各单位处级党员干部违纪处分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单位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报批程序,及时将处级违纪党员干部处分有关材料报省直纪工委。对规定要求报批的处级违纪党员干部,未经省直机关工委或省直纪工委审批同意的,不得下达党纪处分。需要报省直机关工委或省直纪工委审批的违纪党员处分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对列入向省委报备案管理的正处级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须经省直机关工委批准,报省纪委备案同意后下达处分决定。
(二)对列入向省委报备案管理的正处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须经省直纪工委批准,报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备案。
(三)对未列入向省委报备案管理的正处级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设党委的省直单位,须经本单位党委批准,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同意后下达处分决定;设党组的省直单位,须经省直机关工委批准,报省纪委备案。
(四)对未列入向省委报备案管理的正处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设党组的省直单位,须经省直纪工委批准,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
(五)对中央驻赣企业中的人事处长(或组织部长)、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处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须经省直纪工委批准,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同意后下达处分决定。
(六)对单位设党组的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须经省直纪工委批准,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
(七)中央驻赣单位参照设党组的省直单位执行。
(八)对设机关党总支部或机关党支部的省直单位,给予党员党纪处分,须报省直纪工委批准。
二、加强对违纪党员处分的备案工作
《中共江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违反党纪党员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对省直各单位处级党员干部违纪处分情况的备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单位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下达处分决定后一个月之内将处级违纪党员干部处分有关材料报省直纪工委。需要报省直纪工委备案的违纪党员处分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对未列入向省委报备案管理的正处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设党委的省直单位,须经本单位党委批准,报省直纪工委备案。
(二)对中央驻赣企业中除人事处长(或组织部长)、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处长)外的其他中层正职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须经本单位党委(机关党委)批准,报省直纪工委备案。
(三)对单位设党组的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须经本单位机关党委批准,报省直纪工委备案。
(四)对单位设党委的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的,须经本单位党委(机关党委)批准,报省直纪工委备案。
(五)对中央驻赣企业中层副职(相当于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的,须经本单位党委(机关党委)批准,报省直纪工委备案。
三、加强对违纪党员处分情况的统计工作
为全面掌握各单位对违纪党员进行处分的情况(包括党的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的所有党员),切实做好对违纪党员处分情况的统计工作。
(一)建立工作台账。各单位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加强对违纪党员处分情况的管理,按年度、按类别建立违纪党员处分工作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受处分党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学历、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任现职时间、处分原因、违纪时间、立案时间、处分等级等。
(二)实行定期报告。各单位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对违纪党员处分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向省直纪工委报送一次,报送内容以工作台账(电子版)的形式统一报送。没有违纪党员处分情况的,实行“零报告”。没有派驻纪检组的单位每季度向省直纪工委报送一次。
(三)明确专人负责。各单位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对违纪党员处分情况统计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报送工作台账,确保报送内容真实、准确,做到不漏报、不误报。
四、加强对违纪党员处分报批备案的考核和督导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各单位违纪党员处分报批备案管理的目标考核和督导力度,强化对违纪党员处分的报批备案管理工作。
(一)完善考核体系。从今年开始,省直机关工委把各单位违纪党员处分报批备案管理工作纳入党建目标考核体系,作为机关党建工作和省直文明单位评选的依据。在机关党建在线考核中,对违纪党员干部处分没有履行报批备案程序或没有做好违纪党员干部统计报送工作的,将扣除相应分值,扣完为止。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单位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加强与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的联络沟通,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互通信息,凝聚合力,加大对机关各党支部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员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违纪党员处分工作台账,提升管理水平。
(三)强化督导通报。省直纪工委每年对各单位违纪党员处分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违纪党员处分情况管理到位、台账规范、报送及时、真实准确的,进行表扬鼓励;一经发现存在故意隐瞒不报、错报、漏报等行为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单位的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
省直机关工委
2015年9月17日